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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管理办法

来源: 更新时间:2012-06-13 阅览4695次

第一条 为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规范和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助费(以下简称“补助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和《农业防灾减灾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补助费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危害森林、林木和林木种苗正常生长、造成灾害的病、虫、鼠(兔)和植物等。林业有害生物种类主要包括:松材线虫病、椰心叶甲、杨树蛀干害虫、红脂大小蠹、森林鼠(兔)、美国白蛾、萧氏松茎象、松毛虫、日本松干蚧、松突圆蚧、薇甘菊等。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是指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预防和除治。

第四条 补助费的安排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地方投入为主,中央补助为辅;

 (二)优先治理危险性和潜在危害大的种类;

 (三)突出生态区位,适当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倾斜;

 (四)鼓励使用无公害防治措施。

第五条 补助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为防治林业有害生物,购置药剂、药械、工具的开支;除害处理的人工费补助;治理区发生检疫检验的材料费、小型器具费。

第六条 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时,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同林业局,联合向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上报补助费申请报告和防治预案。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由国家林业局向财政部申请补助。

防治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灾害名称、受灾面积、区域范围、严重程度、原因分析、防治措施、自行治理及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等。

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根据林业有害生物测报点监测预报的灾害情况,对各地和有关单位报送的防治预案进行审核,灾害严重,确实需要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的,向财政部提出补助费分配建议。财政部对各地和有关单位报送的申请报告以及国家林业局提出的分配建议进行审核后,确定补助方案,按照预算级次下达补助费,并抄送国家林业局和省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八条 补助费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首先根据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危害面积等系数确定中央财政是否给予补助,当总评定系数大于或等于55时,再通过相关系数计算补助费的安排数额(详见附1、附2)。

第九条 根据中央财政安排的补助费数额,各地和有关单位可结合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情况,统筹安排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补助费使用范围安排使用资金,专款专用。购买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助费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截留、挤占、滞留、挪用补助费的单位和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财政部发布的《林业病虫害防治补助费管理规定》(财农[2002]69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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