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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草案凸显三大亮点

来源: 更新时间:2012-06-08 阅览4411次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草案,针对当前农技推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现行农技推广法作了相应修改。专家及基层干部认为,草案中对农技推广机构的重新定位、新聘人员资格和结构比例、“一主多元”推广体系等三方面内容是亮点,将有力推动我国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快步迈进,而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因地制宜地细化措施、提高标准,避免资源浪费和流于形式。
“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公共服务机构”
  草案明确,“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公共服务机构”,“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不再从事经营性推广服务。”专家指出,这确定了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公益性定位,意味着所有县、乡镇,甚至更基层的农技推广工作者100%的工资将由国家支付,该项规定的执行将从根本上稳定我国农技推广队伍,为国家农牧业现代化建设确立根本基础。
    据了解,以前各地政府农技推广机构在经营与公益之间徘徊,不少乡镇农技推广站被卖掉、解散或放任自流,尤其是中西部不发达地区农技站基本形同虚设,中东部发达地区情况好些,但由于基层人员待遇相对较低,不少农技站从事经营性活动增加收入。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副所长王济民表示:“农技推广机构进行公益性定位,必将对以前的人员进行重新剥离,按岗位定人分流,但要解决好推广经费、人员待遇及亲属占用编制的问题。”
    在保证基层尤其是乡镇人员设备经费问题上,王济民认为,有些贫困地区的县乡财政的确存在困难,若让县乡财政配套支付的话,乡镇推广站很有可能没法建好或配备不全,即使建好,也无法支付推广费用和人员工资,导致其功能无法有效发挥。建议国家或有能力的省区财政下拨专项或转移支付,加大对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推广费用和人员工资补贴力度。江苏盐城市农工办农经站站长孙环保对记者说:“长期以来,基层科技服务人员工资待遇很低,乡镇一级每人每年也就1万多点的收入,靠经营性活动,每年也就增收5000块左右。纳入公共服务机构当然好,有利于队伍的稳定,但收入待遇水平一定要提高。”
在对推广机构的管理上,王济民建议乡镇一级的推广站最好能归县级管理,若乡镇自主管理,会面临管理、资金、设备、人员等诸多因素制约,不利于其人员流动和规范发展。台州市农业技术推广总站站长王仁华对此也感同身受:“台州市乡镇一级的农技站归当地乡镇府直接管理,人员配备不齐以外,已配人员85%都是在做与农技推广不相关的工作,经常被乡镇府抽调做计划生育、人口普查等行政工作,我们市县的农技站对其根本无法调动。虽然有时我们有好的技术,但到了乡镇这'最后一公里’就是推不下去。”
  草案对区域性农技推广机构的设立予以支持,中国农业大学(微博)农学与生物技术学院教授胡跃高认为,此规定非常符合当前区域农业发展的需要。他同时指出,农技推广机构的设置,除传统的农业区外,要对牧区采用同样建制予以强调,让农区牧区的农业科技推广力量得到同步建设与发展。
“新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
    草案对规范农业技术人员上岗资格作了具体规定:“新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有关专业学历,并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水平考核;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和国家确定的连片特困地区新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可以放宽至中专以上学历。”“县、乡级农技推广机构的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80%,其他农技推广机构不低于70%。”
  专家表示,我国农业现代化与新农牧区建设基础薄弱、任务艰巨,没有高素质的推广人员,不可能建成高质量的国家农业推广队伍,也不可能完成艰巨的农牧业现代化建设任务。
  在高素质队伍建设上,专家及基层干部均表示,大专以上相关专业的生源在数量供给上完全没有问题,关键还是工资待遇及增长机制问题,若今年聘明年走就没有任何意义,要在待遇上留得住人。据胡跃高介绍,我国专科以上农业院校的毕业生每年为20万-25万人;近10年里在社会上从事各项工作的大专以上农科毕业生有200万人左右。从这样的群体中,一定能够筛选出国家现阶段最需要且有能力担当农技推广重任的推广员。
  王济民认为,在新一轮农业科技队伍建设上,应该高门槛、高素质、高考核,最好是本科以上文凭,并建立“能进能出”机制,严格执行,形成良性循环。胡跃高告诉记者,以色列所有的农技推广员均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美国的农技推广员均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没有高水平的农技推广员,就没有高水平的农业科技创新成果。我国农技推广队伍的门槛可以提高一些。有基层干部反映,中专学历的农学生所学知识非常有限,在实际操作中无法发挥技术人员的作用,有的甚至不如种田经验丰富的农民。
  在对专业技术水平的考核上,胡跃高表示,由于历史原因,大部分县级单位还不具备考核农业专业人员技术水平的能力。建议有关考核工作最好能够放在省级以上单位,组织省内科研单位专家把关,进一步保证新聘技术人员队伍的质量。
  王济民提醒,在技术人员的比例上,要防止基层虽然按比例招了技术人才,但由于各种原因,让技术人员干行政方面的工作,造成技术人才白白浪费。胡跃高建议,有条件的地区要尽量保证进入农技推广部门的所有人员均应有专业技术经历,避免资源浪费。他指出,农牧区建设为复杂艰巨的系统工程建设,农业科技推广工作已经转向为复杂系统工程建设,没有专业训练,就难以完成建设任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纳入“一主多元”推广体系
  草案在“一主多元”推广体系中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规定“各级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各类组织和个人参与农技推广服务;对各类经营性组织或个人开展农技推广服务,国家在税收、信贷方面给予优惠。”专家指出,我国公益性推广体系建设需要一段过渡期,在这期间及之后,都应充分发挥各类推广主体的补充完善作用。
  王济民指出,增加企业、合作社为经营性推广的主体是大势所趋,也是顺应我国农业农村发展需要。涉农企业研发的新品种尤其是新种子等需要推广,也需要加强对当地农民的科技培训;合作社实行订单农业,需要统一规格、统一产品等,也需要科技因素参与和推广。胡跃高表示,在“一主多元”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结构中,注意发挥部分涉农企业、包括涉农合资企业的作用,对继续利用现有技术推广基础发展生产有利;强调农民专业合作社乃是着眼于未来,为合作社部分科技产品推广提供便利。
  在政府购买服务方面,专家认为是对公益推广体系的有益补充。胡跃高指出,在农业公益性技术推广体系主导下,出于个别技术、个别产品、个别时段、个别区域特殊要求,由不同级别政府委托同级公益性农技推广部门与持有该项技术的组织、单位或个人签订购买合同等用于推广,并给予相应的税收、信贷优惠,有利于充分调动涉农单位、企业、个人参与农业科技创新的积极性。
  胡跃高同时提醒,在政府购买服务中要注意由专业部门组织考核、试验与购买;应当有严格的经过同级或同级以下农技推广部门规定年限的示范试验报告;鉴于新的体系尚未建成,特别要注意过渡期严格的技术把关问题,不留隐患。
  孙环保说:“随着推广体系的发展,希望有越来越多的市场主体加入。政府推广机构主要负责常规性的科技服务,以及疫情、灾情等方面的防治,其他的农技服务可以通过市场化渠道,有利于推广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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