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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农业植物检疫主要单证编号规则

来源: 更新时间:2012-07-10 阅览16385次

 

1、《植物检疫证书》编号

检疫机构编码* (6位)+本机构计算机终端编号** (2位)+签发年份(4位)+顺序号(5位),共17位。

2、《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

检疫机构编码(6位)+本机构计算机终端编号(2位)+签发年份(4位)+顺序号(4位),共16位。

3、《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编号

审批机构编码(所在检疫机构编码前2位)+批准年份(4位)+顺序号(5位),共11位。

4、植物检疫员编号

检疫员所在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编码前2位+批准年份(4位)+该省当年检疫员批准顺序号(4位),共10位。

5、检疫证明编号按照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九条执行,即“检疫证明编号标注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或者植物检疫证书编号。进口种子检疫证明编号标注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的编号。”

 

注 *   检疫机构编码是根据2005年12月31日的全国行政区划编码所确定,可以在检疫管理系统中查询了解。

**  本机构计算机终端编号指:检疫机构有多台用于检疫管理的计算机,为便于管理将其进行编号,从00-99。

*** 对于尚未使用该系统或者已经使用该系统但由于特殊原因而需临时手工出证的,须按以上述编号规则编号,并将本机构计算机终端编号设为“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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